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蔡国英与周成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英,周成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667号原告蔡国英。被告周成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英与被告周成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周成元的发包方已偿付原告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