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7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负责人:邓波。委托代理人:朱晓愉,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艳萍,系该行职员。被保全人: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英华路25号之十厂房。法定代表人:牛晓飞。被保全人: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224号303室。法定代表人:史翔。被保全人:史翔,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号**栋,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被保全人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史翔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史翔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98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98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2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史翔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经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