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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郝家杰与彭成、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家杰,彭成,王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60号原告:郝家杰。被告:彭成。被告:王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家杰与被告彭成、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家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成、王亚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家杰撤回对被告彭成、王亚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家杰负担。审 判 员 彭晓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