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田喜清诉王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喜清,王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31号原告:田喜清,男,农民,住通化县。被告:王涛,男,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喜清诉被告王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喜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喜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喜清负担。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