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财保4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夏诒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娇、郑瑞梓。被申请人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棋。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的账户(3335042600180100xxxxx)内存款200万元的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的账户(3335042600180100xxxxx)内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未办理续冻手续则自动解冻)。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余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