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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卫某甲与卫某乙、卫某丙、卫某丁、卫某戊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卫某丁,卫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卫某甲,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乙,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丙,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丁,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卫某甲与被执行人卫某乙、卫某丙、卫某丁、卫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卫某戊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其他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卫某甲的意见,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崔蕊莉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