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洪斌与佟远鹏、崔文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斌,佟远鹏,崔文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97-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斌,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佟远鹏,男,1972年11月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崔文颖,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佟远鹏、崔文颖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梅河口市山城镇房权证号140**,面积80.3平方米楼房、房权证号139**,面积29.30平方米平房、被执行人所有的在梅河口市饮食服务公司名下房权号G00059,面积66.3平方米、房权号G00060,106.8平方米、房权号G00061,34.4平方米、房权号G00062,140.7平方米、房权号G00063,57平方米房屋。申请执行人刘洪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佟远鹏、崔文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