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刑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刑终字第00013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辽宁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韩 流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