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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涛、陈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涛,陈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871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84号。法定代表人凌锋。被告黄涛,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陈志英,女,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涛、陈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牟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