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涛、陈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涛,陈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871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84号。法定代表人凌锋。被告黄涛,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陈志英,女,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涛、陈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牟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