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慕小龙、梁斯琴格日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慕小龙,梁斯琴格日勒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276号原告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女,汉族,该公司法务部法务。委托代理人范晓艳,女,汉族,该公司法务部法务。被告慕小龙,男,汉族,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潘旭斌,男,汉族,莲湖区迎春社区工作人员。第三人梁斯琴格日勒,女,蒙古族。原告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汇公司)与被告慕小龙、第三人梁斯琴格日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静、范晓艳,被告慕小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旭斌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梁斯琴格日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汇公司诉称,2015年5月26日,被告、第三人经原告居间签订编号为某某的《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第三人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房屋出售给被告,成交价860000元。另约定双方签订该合同后,视为居间服务完成,被告应于2014年5月26日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用2500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先支付居间服务费12000元,剩余部分13000元在过户当天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明确表示不愿支付剩余的居间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佣金1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慕小龙辩称,合同签订后,在银行解押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索要1000元的解押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在此情形下,被告自行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没有完成居间行为,且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不应支付剩余款项。第三人梁斯琴格日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促成双方达成房屋买卖事宜,被告购买第三人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房屋,房屋成交价860000元,签合同当日付购房定金100000元,剩余房款于过户当天存入房地局指定的监管账户,待被告新房产证下来后由监管银行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2015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完过户手续,过户当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合同第五条约定:原告作为交易居间人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签订合同之日起可收取被告、第三人交付的权属变更、贷款申请等所需资料,经双方同意,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并约定,被告、第三人签订本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被告应支付居间服务费2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过户当天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合同权益转移手续后即终止。合同订立后,被告向原告缴纳中介服务费12000元,因涉诉房屋房贷未还清,需办理解押手续,原告要求向被告承担1000元的解押费用,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未协助被告和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第三人于2015年6月下旬自行前去房地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剩余中介服务费13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事实,有《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权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依法认定有效。合同虽约定被告、第三人签订本合同时,原告的居间行为完成,但亦约定原告有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或注销、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的义务,庭审中原告也认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其居间服务范围。合同履行中,因原告索要解押费用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未履行协助义务,被告和第三人自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居间义务并未全部履行完毕,中介费应予减少。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中介费20000元,被告已支付12000元,尚应支付8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全部中介服务费不予支持。原告索要解押费用问题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居间服务费的理由,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慕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服务费8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慕小龙负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