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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瑞华与程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992号原告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程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