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瑞华与程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992号原告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程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