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潍坊威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华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威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华帝机械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威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华帝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天功,经理。第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潍坊威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华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1月29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120000元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潍坊华帝机械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未提出异议)的12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及第三人银行存款元。三、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及第三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郭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