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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辉与郝运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郝运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264号原告:张辉。被告:郝运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郝运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的冀T×××××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T×××××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江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齐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