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关于隋士令与孙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士令,孙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390号申请执行人:隋士令。被申请执行人:孙晓强。申请执行人隋士令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晓强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3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