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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许艳玲与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玲,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许艳玲,女,汉族,40岁,住焦作市卫校西街。被告刘松,男,汉族,44岁,住焦作市。原告许艳玲与被告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姜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