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邓成陆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陆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成陆,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成陆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成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邓成陆加入群名为“浪里狼”微信群,该群主要从事淫秽视频传播,群成员人数为500人。邓成陆以昵称“小路哥”在该群发送、传播淫秽视频。经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用户名为“小路哥”的微信用户发布传播疑似淫秽视频约95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鉴定,微信用户“小路哥”发送的视频为淫秽电影视频。经侦查,被告人邓成陆于2015年11月2日在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鉴定意见、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邓成陆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成陆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邓成陆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成陆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