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三明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68号原告三明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美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笑亲,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桂水,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罗燕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存款9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