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务工。曾因吸食毒品,于20年2月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89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8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理 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王 美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