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侯本忠与杨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本忠,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4号申请执行人:侯本忠,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杨辉,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辉在砀山红旗电缆生产项目建设指挥部有土地及附属物等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辉在砀山红旗电缆生产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补偿款元至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珠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