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张承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6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承右,农民。2002年2月4日、2003年1月17日因盗窃先后经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承右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承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8日中午11点30分许,被告人张承右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路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内,用扒窃的方式窃得叶某放在裤子右后口袋内的人民币200元,后被医院保安当场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现赃款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承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徐某、刘某、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被害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承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承右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屡教不改,又在医院扒窃病人家属财物,依法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承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承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