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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廖定贤与简阳市德顺土石方工程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定贤,简阳市德顺土石方建筑工程队,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695号原告:廖定贤,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告:简阳市德顺土石方建筑工程队。代表人:江先云,队长。被告:汪东,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定贤诉被告简阳市德顺土石方工程队、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定贤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许 剑人民陪审员  钟 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