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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5号原告周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