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5号原告周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