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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晓英与李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英,李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499-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英,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洪,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英与被执行人李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李金洪的存款账户:62297600806000XXXXXX、划拨金额为:5000元;2.划拨被执行人李金洪的存款账户:6229760080600XXXXXX、划拨金额为: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森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明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