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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嗣水,张天荣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6-1号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自和。委托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嗣水。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嗣水。被告:孙嗣水。被告:张天荣,女。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1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