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宋家丽与盛世新华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丽,盛世新华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0097号原告宋家丽,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宋金良(系原告父亲)男,汉族,1958年5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盛世新华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新区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曹荣。原告宋家丽与被告盛世新华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家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书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玥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