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57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颜龙,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堂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