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贾德洪与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德洪,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贾德洪,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彭廷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兆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贾德洪与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德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南充市高坪区都京永安工业园项目的政府拨付款5300000元的冻结和提取;三、解除对案外人范某某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某某小区XX区XX幢XX单元XX号、XX号、XX号商铺(认购书编号为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