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杜坤东与胡培松、杨玉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坤东,胡培松,杨玉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82号原告杜坤东。委托代理人赵红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培松。被告杨玉捆。原告杜坤东诉被告胡培松、杨玉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坤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佳芳、杨玉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坤东诉称,2013年12月18日,被告胡培松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借给被告胡培松2万元,约定月利息二分五,且被告杨玉捆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后被告胡培松共支付给了原告12个月利息,截止2014年12月18日,此后被告胡培松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果。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培松未答辩。被告杨玉捆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胡培松向原告杜坤东借款,原告借给被告胡培松2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北辛庄杜坤东款,20000元,贰万元整,借款人:胡培松,单保人:章玉丽,担保人:杨玉捆,月息2分5,2013年12月18日”。此款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清偿。被告胡培松向原告杜坤东借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借条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欠据上未写明还款时间,故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胡培松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6000元,要求被告杨玉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培松偿还原告杜坤东借款20000元和利息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玉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玉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培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胡培松承担,被告杨玉捆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