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8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彭吉祥与刘仁学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吉祥,刘仁学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37号原告彭吉祥,男性,汉族,1928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仁学,女性,汉族,1937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吉祥诉被告刘仁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彭吉祥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彭吉祥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吉祥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