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西区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号万科金色花园4幢3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于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新平镇刘家碾。法定代表人张孝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号。法定代表人郝士全,院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西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文飞代理审判员 刘玉琬代理审判员 唐欣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段 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