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知花诉台润爱、台润社、台存娃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知花,台润爱,台润社,台存娃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107号原告王知花。被告台润爱,系原告王知花之女。被告台润社,系原告王知花之长子。被告台存娃,系原告王知花之次子。上列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知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知花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