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范某1、范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范某1,范某2,冷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213号原告袁某,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梅明理,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1,女,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范某2,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冷某,女,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袁某诉被告范某1、范某2、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