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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范某1、范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范某1,范某2,冷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213号原告袁某,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梅明理,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1,女,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范某2,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冷某,女,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袁某诉被告范某1、范某2、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