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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刑初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35岁(1980年9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王晓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于2015年8月间,在互联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及气枪弹,存放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园×号楼其北京鑫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储物间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1247发弹状物,907发为5.5mm气枪弹;340发为4.5mm气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的供述,枪支弹药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危险物品收据,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有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的辩护人王晓楠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杨×应认定为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对被告人杨×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裴冀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毛新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