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684号原告杭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某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管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