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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529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冯某庭外协商,并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