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529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冯某庭外协商,并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