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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明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华,冯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华,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川口村。被执行人冯保利,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浩瀚大厦*号楼。陈明华申请执行冯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保利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明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保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保利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明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73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24元及案件执行费1810元。2016年1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128810元(包括案件款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冯保利于2016年1月29日已向陈明华支付利息27386元及案件受理费1424元。另本金100000元由被执行人冯保利于2016年4月1前向陈明华偿还30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向陈明华偿还3000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向陈明华偿还40000元。被执行人冯保利缴纳了案件执行费18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