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云飞与秦金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云飞,秦金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23号原告孟云飞,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相博达。被告秦金龙,职业不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3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法定代表人张红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云飞诉被告秦金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云飞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主体资格存在异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