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史德兰与陆钧、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德兰,陆钧,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史德兰,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陆钧,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华,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合肥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史德兰与被执行人陆钧、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进位于合肥市太湖中路某处房产;二、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