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刘某,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黄玉琴,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根据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