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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陕西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144号原告:陕西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58号双鱼花园1栋1220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鸿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0层2-1112。法定代表人:曾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78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