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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吕某,女,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740。被告谢某,男,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71X。委托代理人孔凡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吕某诉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武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凡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同在白垢桂坑电站工作,双方均离过婚,因同在一班工作相识并且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在白垢电站上班时间是三班制的,下班后还要去被告老家龙田村干农活、种菜、砍柴、做家务。1994年遇到洪水灾害,老家龙田村被摧毁,灾后原、被告双方回老家清理现场,准备重建家园,于1996年9月在白垢龙田村建立一间2层半约180平方的房子。随着日子过去,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经济也好转了。1996年年底在白垢街买了约60平方的地皮,于1997年5月份开始建楼房,装修期间1998年7月15日还差1500斤石灰不够,原告买石灰的时候,不幸意外发生了,原告吕某踩在木板上不小心跌落石灰池,身体烫伤面积约80%,当时首先送到白垢镇医院治疗,由于伤势严重,接着转到梧州桂东医院治疗100余天,出院后在家疗伤。半年后又到��宁医院进行2次植皮手术,在原告最困难最痛苦的时候,被告搬到另外一间房间睡觉,安排了被告80岁的母亲和弱智的儿子同住在一起,原、被告住的地方相隔300米左右,原告每晚独守空房,身体疼痛的折磨加上日夜孤独、心灵的创伤,原告曾经想过一死了之,因为原告身体有伤不能下床走动,于是叫被告儿子去买老鼠药,但是被单位领导发现原告有想死的冲动,于是领导前来阻止悲剧的发生,且鼓励原告要坚强活下去,原谅被告的过错。原告经过2年时间身体痛苦的折磨,不断下床做康复锻炼,终于可以正常行走了,又回到原来的单位工作。虽然可以正常上班了,但原告的身体不如从前,脚经常抽筋,需要用药治疗,家里还有一位80多岁的母亲需要供养。原告以为可以与被告和好如初,劝说:“不要在外面乱搞了,我们好好过下半辈子吧”,而被告说:“���的儿子是个傻子,你又变得那么丑,我有钱去外面搞女人又怎样,你不要管我的事”。发生意外后,原、被告没有同房过,原告曾经主动要求与被告同房,而被告说:“你那么丑,我怎么和你同房,宁愿去外面找,也不需要你”。原告听到这些话心里更痛苦,自己的丈夫嫌弃自己丑陋的身体使得原告每天忍气吞声的过日子,人人都有自己生活的需求,难道我没有吗?一个失去男人爱的女人心里的痛谁能懂呢?随着日子的过去,原告经常被被告殴打,感觉夫妻生活一点意义都没有了。所以在2001年起,原告和别人搭伙食,不用再帮被告做家务,不照顾他的儿子和母亲。原告曾经在2002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为当时以为被告会改过不再去外面鬼混,可以一起好好过下半辈子,所有又撤销离婚诉讼请求。谢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是虚构的,请法官大人查实!原告所讲的都是事实,绝无虚假!离婚后,一个将近50岁的妇女无依无靠,退休后电站宿舍也要退回原单位的,没有地方居住,恳求法官大人合理分配房屋住处。财产有以下:老家龙田房屋一栋180平方两层半水泥楼,白垢街一栋60平方三层半共170平方(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拥有中国人寿保险合同金额40000元。原告的双脚经常抽筋疼痛,还要药物治疗,又有一个八十多岁的母亲要供养,希望得到对方生活的困难补助,同时合理分配白垢街一层楼给原告做退休住宿用途,得到生活保障。恳请法官大人伸出正义之手,拯救一个弱势女人!为此,原告吕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判令原告与被告共同财产合理分配:1、白垢街一栋60平方三层半共170平方水泥楼;2、老家龙田一栋两层半共180平方水泥楼;3、中国人寿保险合同金��4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答辩称:该案原告吕某诉我事实不清,没有如实反映真实性的事实真相,望法官审理查明:1、明知是在1994年洪灾,原房屋地势低,上游有水库,趁弟弟回来处理父亲后事之机,与其商量建房资金事宜,弟弟谢国清即给13000元,养子谢楚军,女儿谢映霞出资共5000元,建房的大部分资金是我支付的。同我所生的子女和养子共同投入,建设好楼房的事实一清二楚。2、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中,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在白垢街一栋三层半共170平方水泥楼,原告没有出过分文。至于原告跌落石灰池,我是不知情的。平时有事叫到原告吕某帮忙,吕某也不愿意,每次都会发生争吵打闹。对于她跌落石灰池导致她身体伤害,我是出于同情心,当时首先把她送到白垢医院治疗,接着转向梧州桂东医院治疗一百余天,出院后又到南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了两次植皮手术,直到她康复。我与其他家属不论日夜陪护吕某,帮她倒屎倒尿,喂食、擦身洗衣服等,对吕某已经尽心尽力,情尽义至。但在原告吕某心中只是看作是我“赎罪”而已,真不敢想象原告吕某竟然是这样的人,她要求分割我的财产,我坚决不同意。因为从我们相处以来,原告吕某都是抱着一种“合伙”过日子的心态,而且她还经常在他人面上说跟我纯粹是“搭食”,是情人关系,而不是两夫妻,从经济上我们俩分开给伙食费,各自工资各自享受。3、对于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中国人寿保险合同金额40000元,提及到分割问题,根本就没有权利提及,原告吕某也有一份中国人寿保险。4、经审理查明,是事实,证据确凿,准许我与原告吕某离婚正确。综上所述,我的财产完全与原告吕某无关。经审理查明:吕某与谢某于××××年××月××日在白垢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谢某曾起诉离婚,本院认为谢某与吕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谢某与吕某离婚。因双方婚后所建楼房建造时间及权属不明,本院未作财产分割。现根据1997年5月27日封开县白垢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所颁发编号0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位于封开县白垢镇白垢新街建设用地面积54.9平方米,建筑物面积216.56平方米的楼房系双方婚后由谢某及其家人、吕某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279300元。位于龙田村的楼房权属登记不明。吕某与谢某约定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伙食费两人轮流给付。两人均购有人寿分红保险,其中吕某所购人寿保险已分红利21000元,该款由谢某收取,已用于吕某住院治疗费用,谢某所购人寿保险至2011年4月29日红利账户本利和2086.69元。谢某育有两女一子,养育一子,儿子为二级××。谢某与吕某各自的生母均在世。现原告吕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且提出了以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位于封开县白垢镇白垢新街建设用地面积54.9平方米,建筑物面积216.56平方米,价值为279300元的楼房系谢某与吕某婚后由谢某及其家人、吕某共同出资或出力建造,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考虑到谢某在该房产建造过程中出资出力的情况及今后需抚养子儿、赡养老人的情形,封开县白垢镇白垢新街的房产依法归谢某所有,但谢某应一次性支付吕某该房产总价值279300元40%的款项即111720元。谢某所购人��保险40000元,是婚后购买的保险,属于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保险归被告谢某所有,但被告谢某应补偿20000元给原告吕某,至于龙田村的房子,因原告吕某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出资或出工,故对原告吕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封开县白垢镇白垢新街的房产依法归被告谢某所有,被告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吕某该房产总价值279300元40%的款项即111720元;二、被告谢某购买的40000元保险归被告谢某所有,被告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补偿给原告吕某20000元。三、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2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武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黎耀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