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艳云、李璐、李涵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艳云,李璐,李涵,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办事处东零桥村,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办事处东零桥村坦头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艳云,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璐,女,永州市冷水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涵,女,永州市冷水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办事处东零桥村。法定代表人李智军,该村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办事处东零桥村坦头组。代表人李运乾,该组组长。上诉人唐艳云、李璐、李涵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55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唐艳云婚后将户口落户到被告东零桥村坦头组,但没有得到被告村、组同意,原告涉及到是否是该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唐艳云、李璐、李涵不服,以“请求撤销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裁定,发回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为由,上诉至本院。被上诉人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艳云属农业户口,1998年与被告村、组的村民李会金之子李中华在冷水滩区珊瑚乡政府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珊瑚乡东零桥村坦头组,婚后唐艳云生长女李璐,次女李函的户口均登记在被告的村、组,有当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2014年10月21日,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就唐艳云母子三人是否是该村、组的合法成员已作了处理决定:“唐艳云及子女是坦头组合法成员,应享受坦头组在土地款分配中按人口标准计发的土地款。”这充分说明了唐艳云母子三人是该组的合法成员。因此,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应按该处理决定执行。如坦头组不按该处理决定执行,唐艳云及子女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上诉人唐艳云等人就同一事实,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妥,应驳回起诉。但原审法院以本案涉及原告是否是被告东零桥村坦头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等为由,驳回原告唐艳云、李璐、李涵的起诉不妥,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谭少华审 判 员 蒋胜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