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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丁X与丁X甲、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X,丁X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财保5号申请人丁X,女,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无职业。被申请人丁X甲,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无职业。。申请人丁X与被申请人丁X甲、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X甲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黑HE86**)车籍。担保人秦X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53委华发2#楼702室(房权证工农区字第QZ100268**号)住宅、担保人代X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向阳区38委7组胜利街2号楼402室(房权证向阳区字第QZ100847**号)住宅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X甲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黑HE86**)车籍,查封期间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二、查封担保人秦X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53委华发2#楼702室(房权证工农区字第QZ100268**号)房籍,查封期间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三、查封担保人代X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向阳区38委7组胜利街2号楼402室(房权证向阳区字第QZ100847**号)房籍,查封期间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如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前15日内申请继续查封;如本案未审结或未执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的,审判部门或执行部门须在查封期满时办理继续查封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赵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