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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兰州金凯达汽车修理厂与边小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金凯达汽车修理厂,边小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682号原告兰州金凯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刘军生,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被告边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金凯达汽车修理厂诉被告边小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金凯达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9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