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赐章与被执行人孙仁杰、陈道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赐章,孙仁杰,陈道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孙赐章,男,1974年9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孙仁杰,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道习,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孙赐章与被执行人孙仁杰、陈道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仁杰有闽C237**号汽车壹辆,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扣押,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