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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黎连红、何建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连红,何建清,赖巧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072号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东昌北路9号。诉讼代表人唐建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君、董雪艳,员工。被告黎连红。被告何建清。被告赖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与被告黎连红、何建清、赖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连红、何建清、赖巧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撤回对被告黎连红、何建清、赖巧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