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涛诉被告胡士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涛,胡士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财保16号申请人刘海涛,住址松原市。被申请人胡士海,个体业主。住址松原市。申请人刘海涛因与被申请人胡士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士海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143**号,53幢,112室,建筑面积74.3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生所有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士海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143**号,53幢,112室,建筑面积74.3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对担保人王生所有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