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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储茂海与杨险峰、岳西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茂海,杨险峰,岳西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储茂海,务农。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洋,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险峰,城镇居民。被告:岳西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长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茂海与被告杨险峰、岳西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茂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茂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茂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被告岳西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储润霞代理陪审员  林储焰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瑶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