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大海、吴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海,吴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杨大海,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吴学英,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杨大海申请执行吴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2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学英下落、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大海在执行笔录上称:将吴学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本院现已将吴学英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