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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邬剑、张路与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剑,张路,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81-1号原告:邬剑。原告:张路。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余超,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大道特1号2楼。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剑、原告张路诉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剑、原告张路于2016年1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剑、原告张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剑、原告张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0元,由原告邬剑、原告张路负担。审 判 员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潇潇 来自: